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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的中秋月餅,從外觀看不出有什麼問題,真正嚐到的人才知個中滋味...是如此地難以下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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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財力條件不宜輕言廢除    但可檢討提出時機減少困擾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news.asp?id=521)
 
 

        有關民間團體要求內政部廢除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外籍配偶取得身分時應提憑財力證明規定乙事,內政部表示,國籍係國家主權之行使,並涉及重要利益之權利義務關係,世界各國均得考量其國內人口、國情發展、社經環境及各項資源分配,依其法令決定何人得取得其國籍,因此有關歸化我國所需財力證明等規定不宜輕言廢除,但對提出的時機將予研修簡化;且為照顧外籍與大陸配偶,政府已推動多項照顧輔導措施,並編列特種基金協助婚姻移民及其子女適應新環境,生根新故鄉。
       內政部說明,綜觀世界多數社會安全制度健全之國家,如美國
、加拿大、日本、韓國、德國、英國及法國等,對於外籍配偶申請永久
居留或歸化該國國籍時,均有不同的居留年限、語言能力及財力條件等
限制,俾使國家對賦予國籍者,無須負擔經濟救濟之義務。而我國資源有限,且為兼顧原具我國國籍或戶籍之人民權益,於「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所訂,對外來人民欲申請取得我國國籍或設戶籍之相關要件不宜輕言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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