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30╱聯合晚報╱第08版╱焦點╱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外籍配偶歸化我國的條件將大幅鬆綁!內政部長廖了以上午表示,三個月內放寬國籍法施行細則中,必須有42萬元存款證明的相關規定,增列只要「村里長、立案的人民團體」,提供外籍配偶足以自立的證明書,就能申請取得我國身分證。

 

  由外籍配偶組成的「沒錢沒身分行動聯盟」,上午拜會廖了以,希望取消國籍法施行細則中,申請歸化我國時必須有42萬元扣繳憑單或存款證明的規定;廖了以因為想培養外籍配偶的儲蓄美德,在接見時一度提出希望能一年內每月能存款3000元或5000元的構想,作為申請歸化我國籍的條件之一,但因為該聯盟呼籲完全取消金錢門檻,這方面將再進一步討論。

 

  本身也是外籍配偶的南洋台灣姐妹會監事武玉貞表示,為符合42萬元的申請,很多人都向仲介借錢,甚至有人去酒店賣淫,希望能有錢可以拿到身分證。

 

  廖了以關心詢問向仲介借錢申請歸化我國籍的比例,武玉貞說,十個人當中,有九個人以上是採取這種方式。廖了以說,不論這筆由仲介所收取的費用是8000元或2萬元,都不應該、也不務實。

 

  廖了以表示,馬英九總統上任後,對於國家法令鬆綁,指示要「開放、務實、服務、便民」,與過去民進黨政府執政採取管制有所不同。若是要修改國籍法的相關規定,曠日廢時,將從施行細則著手。

 

  原本國籍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外籍配偶要申請歸化我國時,除了連續在台居住三年、每年達183天以上外,更要通過中文考試、放棄原母國籍,且每月平均收入必須是基本工資的兩倍,或是存款、不動產總值為基本工資的24倍,相當於42萬元;此外,若是取得我國的專業證照,也能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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