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01 台灣立報 03版╱新聞 【記者周依禪台北報導】

  「為了拿到財力證明,壓力真的很大、很痛苦,想到都要掉眼淚…我跟先生沒有房子,還有2個小孩要養,也不知道要跟誰借錢…」來自泰國的南洋台灣姊妹會理事長舒潘瑤哽咽說。

 

  針對外籍與大陸配偶取得台灣身分證需近42萬財力證明,由新移民、人權團體組成的「沒錢沒身份」行動聯盟昨日拜會內政部長廖了以,期望盡速刪除這項「歧視窮人」的國籍法規定。廖了以承諾,3個月內刪除此項細則,增列可由村里長或立案人民團體提出足以自立證明書。

 

財力證明令人憂心

 

  台灣國籍法施行細則規定,外籍配偶欲規化國籍,必須在台居住連續3年,每年住滿183天以上,還要通過中文考試、放棄母國籍、無犯罪紀錄及最令新移民憂慮的財力證明。

 

  國籍法規定財力證明必須有近42萬元的扣繳憑單或存款證明,或1年平均每月收入為基本工資2倍,或擁有國內不動產總值約500萬,連台灣人都不一定拿得出來的財力證明,普遍嫁入收入不豐家庭的外籍配偶哪來這些「財」?

 

外配仍可自立自足

 

  南洋台灣姊妹會北部辦公室主任吳佳臻指出,目前在台的外配13多萬人,有7萬多人尚未取得台灣身分證,? j陸配偶則有近20萬,許多外籍姊妹因在家做代工、在小吃店打工、下田耕作或在家照顧公婆,根本拿不出財力證明,但不代表她們無法自立自足。

 

  舒潘瑤表示,外籍姊妹要養育子女、照顧公婆、應付生活開銷,在經濟弱勢的家庭愈是付出心力承擔,甚至先生無法賺錢,全靠1個人養家,根本無法累積足夠存款,但卻不被政府承認有資格成為台灣人,「這樣公平嗎?」

 

  新移民及人權團體期望內政部刪除國籍法中的財力證明條文,並增列「檢具本國公民、村里長或立案之人民團體之足以自立證明書」,讓新移民歸化時受到合理對待,陸委會管轄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比照辦理。

 

  吳佳臻表示,許多新移民家庭很難有豐厚財力,但仍可保持生活無虞、自立自足,若能採用村里長、人民團體的自立證明,對新移民是很大的解套。

 

為求證明反生事端

 

  沒有身分證就沒有保障,為了取得財力證明,部分外配從事高獲利的違法工作或向仲介公司「借錢」製造「假證明」,負責處理相關事務的南洋台灣姊妹會監事武玉貞表示,10個姊妹中大約有8個都是向仲介「借錢」。

 

  武玉貞強調,財力證明真的造成姊妹們很大壓力,不惜用違法方式,但這種方 ? |害到其他姊妹,被查到身分證也會沒收,希望修法之後,讓姊妹們不要再冒這種險。

 

  廖了以表示,為了拿出財力證明所付出的代價,造成新移民家庭不該有的負擔,假證明對未來也沒有幫助,重點還是自立自主的能力,他承諾3個月內修改細則,刪除42萬財力證明,並增列村里長、人民團體自立證明,公民的部分要再研議。

 

  廖了以也提出1年內每月存款5千元的替代方案,希望養成新移民儲蓄的習慣,也為自己的未來做準備,但與會者質疑,大部分的經濟弱勢家庭,根本難有盈餘,廖了以表示,這個部分會再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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