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放寬外籍配偶生活保障證明

 2008-07-15╱台灣時報18綜合陳財官

 

〔記者陳財官台北報導〕內政部對於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應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於六月三十日與部分婦女、移民人權團體交換意見,同意不廢除前揭要件,而朝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放寬生活保障證明採認種類方向處理,經昨天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召開會議,決議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及增列生活保障證明之採認種類。

 

  此次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主要係為更符合外籍配偶家庭實際生活狀況,重點包括:

 

  一、考量部分外籍配偶並未外出工作,而係在家照護臥病在床之公婆或年幼之子女,全家只有一份收入,故將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修正為逾一點一倍。

 

  二、有部分嫁娶外籍配偶之國人,係以載運貨物或駕駛計程車為業,其謀生工具如貨車、計程車應得視為其所有之動產,折舊後價值估計約為新台幣十二萬元,故將國內動產估價總值,逾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修正為達新台幣十二萬元。

 

  三、因原規定不動產估價總值逾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其金額約為新台幣四十二萬元,在國內似無法購得一棟房子,以此作為生活保障證明似不符實際情形,故將國內不動產估價總值,逾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修正為達新台幣八十萬元。

 

  四、考量部分外籍配偶無法提出前揭各項證明,惟其生活確實保障無虞,故增訂採認「從事外籍配偶輔導、服務或相關業務之立案人民團體、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開立之證明」,由實地瞭解其生活情形之團體或法人為其出具證明。

 

  另有鑑於外籍配偶為提憑「金融機構存款證明」,多數係向仲介業者借貸,故該證明徒具形式意義,且讓少數不肖仲介業者得以從中牟取暴利,故為避免前揭規定續為不肖仲介業者牟利之工具,亦決議將「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者」之規定刪除。

 

  內政部部長廖了以表示,外籍配偶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前二者係依國籍法申請歸化,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居留及定居,後者則無須申請歸化,而係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申請居留及定居;上揭三種人士申請歸化、永久居留或定居須提出生活保障證明之規定分別涉及國籍法施行細則、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故內政部將依前揭決議儘速依法制作業程序進行上開法規之修正,使外籍配偶更利於申請歸化、永久居留或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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