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財力條件不宜輕言廢除    但可檢討提出時機減少困擾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news.asp?id=521)
 
 

        有關民間團體要求內政部廢除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外籍配偶取得身分時應提憑財力證明規定乙事,內政部表示,國籍係國家主權之行使,並涉及重要利益之權利義務關係,世界各國均得考量其國內人口、國情發展、社經環境及各項資源分配,依其法令決定何人得取得其國籍,因此有關歸化我國所需財力證明等規定不宜輕言廢除,但對提出的時機將予研修簡化;且為照顧外籍與大陸配偶,政府已推動多項照顧輔導措施,並編列特種基金協助婚姻移民及其子女適應新環境,生根新故鄉。
       內政部說明,綜觀世界多數社會安全制度健全之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德國、英國及法國等,對於外籍配偶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該國國籍時,均有不同的居留年限、語言能力及財力條件等限制,俾使國家對賦予國籍者,無須負擔經濟救濟之義務。而我國資源有限,且為兼顧原具我國國籍或戶籍之人民權益,於「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所訂,對外來人民欲申請取得我國國籍或設戶籍之相關要件不宜輕言廢除。
內政部並表示,為免對移入人口產生耗損救濟資源之負面印象,訂定應提憑「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之規定,其用意即在破除刻板印象,並以此提醒跨國婚姻民眾應保障家庭新移民成員入國後基本生活,此亦符合民法互負扶養義務,實非歧視,並期社會各界體察。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有關財力證明之採認種類可分為「財產證明」、「專業技能證明」及「生活保障無虞」等,非僅限於所得或存款證明。對於提出存款證明、工作證明或所得扣繳憑單有實質困難部分,經收件單位層轉內政部審核,均考量個案實際狀況予以審酌採認,絕非用錢買身分證。內政部亦表示對於準歸化、歸化或永久居留需提出財力證明的時機,將就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入出國及移民法同步檢討研修,以簡化提出次數,減少移民困擾。
內政部再次強調,為加強照顧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之外籍及大陸配偶,政府已設立特種基金,並結合中央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推8大面向之輔導措施。又外籍配偶於居留期間、大陸配偶於長期居留期間均可工作,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期間符合特殊條件亦可申請工作許可,藉就業收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同時渠等於團聚或居留滿4個月即得加入全民健保,如遇生活困境,另有急難救助、法律諮詢及人身安全保護安置等協助,已充分提供並保障其基本權益。內政部期望各界包容善待新移民,共創和諧多元社會。


【內政部回應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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