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繼承權 同台灣配偶

2008.11.22 聯合報╱記者李志德/台北報導】

針對大陸配偶權益,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昨天一口氣做出六項重大宣示,未來大陸配偶比照外籍配偶,只要合法入境就能工作;財產繼承權兩百萬元的限制也將取消,有多少財產就能繼承多少。

包括「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等多名代表,上午拜會賴幸媛,賴幸媛致詞時提出六項權益開放措施,其中不必修法,只要修改行政命令的有兩項,需要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有四項。

修改行政命令的開放措施包括取消配額制,賴幸媛指出,政府原本針對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都有配額,因此許多陸配來台超過八年仍無法取得身分證,甚至無法和台灣伴侶團聚,內政部已將數額表修正為「定居不設數額」,相關辦法已公告。

nomoneynoi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

2008.11.22中國時報劉尚昀/台北報導】

大陸配偶工作權保障不及外籍配偶,陸委會計畫修法,讓陸配也享有合法入境即可工作權。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昨日表示,大陸配偶未來只要合法入境立即就可以工作,定居申請年限從八年改為六年,並取消過去大陸配偶遺產繼承限額兩百萬元的限制,讓大陸配偶在台灣的權益更符合人權價值。

nomoneynoi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爭取多年,終於(看來)成功廢除「財力證明」的規定。

移盟對馬英九總統選前的承諾,以及日前對內政部次長的「留個尾巴做什麼?」的訓示表示肯定。也謝謝行政院在馬總統訓示後,劍及履及地修改了規定。

然而,我們要提醒的是:

  1. 這是新移民姊妹與許多團體多年的努力累積而成,其中包含了多少的血淚、合作、奮鬥。遊行、投書、遊說...許多的團結動作,才讓馬英九總統在選舉期間注意到這個議題並許下承諾。不是哪一個個人的努力而已。

  2. 財力證明其實沒有完全廢除,馬總統說的「尾巴」仍在。母法(國籍法與兩岸關係條例)依然要求新移民證明「足以自立」「生活無虞」。所以

nomoneynoi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08/11/14 聯合晚報記者李濠仲/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劉兆玄上午接見外籍配偶代表,宣佈取消外籍配偶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以及大陸配申請定居,須檢附具一定金額的財力證明文件的規定,1116日正式生效。

      劉兆玄表示,這不只是實質的政策,還有一項宣示作用,就是台灣是移民社會,如此可讓這些外籍配偶得到最大方便,進入這個大家庭,因為我們都是台灣人。外籍配偶代表莫愛芳特別帶來自製的印尼甜點讓劉兆玄品嚐,劉兆玄吃了一口,豎起大拇指直說好吃。

nomoneynoi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2008/11/14(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十四日電)

行政院長劉兆玄今天宣布,即日起取消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或永久居留、大 陸配偶申請定居須提出約新台幣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規定,預計約二十八萬名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受惠。

內政部今天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與「大陸地區人 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 二條第三項」等法令,取消外籍配偶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以及大陸配偶申請定居時須檢附約四十二萬元財力 證明文件的規定。

nomoneynoi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08.10.19中國時報/甘嘉雯/桃園報導

 馬英九總統十八日前往桃園視察,在參加一場基層座談會時,曾獲金鐘獎最佳女主角、本身就是外籍配偶的莫愛芳當面陳情表示,外籍配偶財力證明制度相當不合理,馬英九聽完陳述之後當場指示內政部,研議取消這項實施多年的措施。

 莫愛芳表示,內政部要求外籍配偶要取得身分證必須先提出「財力證明」,是對外籍配偶的歧視。她還說,最近她的親戚過世想回去探望,但因為外籍配偶要取得身分證一年內不能離開台灣。她哀傷地表示:「我連親戚的葬禮都不能回去印尼,這樣在台灣生活有什麼意義?」她強調,新移民也是人民,人民講的話,政府應該聽。

 馬英九請陪同視察的內政部常務次長林中森答覆,林中森表示,行政院準備把財力證明從四十二萬降至十二萬,此語一出,馬英九當場「吐槽」說:「留個尾巴做什麼,應該取消!」他說,外籍配偶來台定居規定不合理,他上任後一直致力改善這些問題。

 桃園縣長朱立倫補充說,桃園縣有成立新移民學習中心、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等單位,另外教育部也有加強課輔計畫。

nomoneynoi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08.08.26 /中國時報】

陸委會二十五日指出,為給予大陸配偶在台定居更多便利,內政部針對大陸配偶申請定居需檢附的財力證明文件的種類與範圍將大幅放寬,未來大陸配偶家庭年收入、國內動產與不動產估價總值都將大幅調降。

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昨日表示,除了針對大陸配偶申請定居的財力證明文件種類做出大幅放寬規定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也正針對大陸配偶在台工作進行相關評估,將儘速對外公布,給予大陸配偶更多工作權。

nomoneynoi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08.08.14/中國時報】

 內政部今天通過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取消外籍配偶歸化須提出約新台幣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並放寬申請歸化時應具備的「生活保障證明」,內政部預估目前在國內居留的外籍配偶約六萬人,如欲申請歸化都可受惠,全案送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nomoneynoi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內政部放寬外籍配偶生活保障證明

 2008-07-15╱台灣時報18綜合陳財官

〔記者陳財官台北報導〕內政部對於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應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於六月三十日與部分婦女、移民人權團體交換意見,同意不廢除前揭要件,而朝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放寬生活保障證明採認種類方向處理,經昨天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召開會議,決議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及增列生活保障證明之採認種類。

  此次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主要係為更符合外籍配偶家庭實際生活狀況,重點包括:

  一、考量部分外籍配偶並未外出工作,而係在家照護臥病在床之公婆或年幼之子女,全家只有一份收入,故將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修正為逾一點一倍。

nomoneynoi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外籍配偶歸化 廢除存款證明

 2008-07-15╱自由時報A04政治新聞林毅璋

對於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內政部昨決議放寬生活保障證明,將之前引起爭議的外籍配偶須有四十二萬元存款規定刪除,並增列只要有「從事外籍配偶輔導、服務或相關業務的立案人民團體、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供足以自立的證明書,即能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內政部昨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召開會議,決議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及增列生活保障證明的採認種類。修正重點在於將外籍配偶最近一年在國內平均的每月收入需超過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的二倍,修正為超過一點一倍。圖為外籍配偶團體日前向內政部陳情,要求取消財力證明的情形。

nomoneynoi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外配財力證明將取消

2008-07-15╱聯合報13綜合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

過去外籍配偶為了歸化為我國國籍,必須湊出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的不合理規定,即將成為歷史。內政部昨天宣布,將刪除國籍法施行細則此項規定,同時增列直接由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或社團法人,開立生活保證證明等文件。

        過去外籍配偶為了出具約四十二萬元的財力證明,多數是向仲介業者借貸,不但對外籍配偶造成負擔,也使「財力證明」徒具形式。內政部昨天邀集社會團體和專家,開會決議國籍法施行細則裡「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廿四倍」的歸化要件刪除。

nomoneynoi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20080701日蘋果日報

【李淑華、張麗娜╱台北報導】由外籍配偶等團體組成的「沒錢沒身分行動聯盟」昨拜會內政部長廖了以,要求廢除《國籍法》施行細則中「歧視窮人」的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

三個月內廢財力證明

廖了以承諾三個月內廢除這項財力證明,此一承諾,讓苦等不到身分證的外籍配偶振奮不已。一名自泰國嫁來台灣的舒潘瑤淚灑現場說:「財力證明對我是很大的壓力!」但廖了以卻又提出另一項新要求,「希望外籍配偶在一年內每月儲蓄三千至五千元。」對此行動聯盟反諷:「生吃都嘸夠啊,哪裡還能曬乾!(台語,現吃都不夠了,哪裡還夠曬乾儲存起來)。」

舒潘瑤也難過說:「我絕對沒有辦法!」她說,自己的薪水很少,有些姊妹一個月薪水還不到兩萬元,光養家活口,支付水、電費都不夠了,「怎麼可能還有剩餘的錢來儲蓄?」越南新娘武玉貞也說:「我還要養小孩,根本沒有錢可以拿來存!」

nomoneynoi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