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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歸化 廢除存款證明
2008-07-15╱自由時報╱第A04版╱政治新聞╱林毅璋
對於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內政部昨決議放寬生活保障證明,將之前引起爭議的外籍配偶須有四十二萬元存款規定刪除,並增列只要有「從事外籍配偶輔導、服務或相關業務的立案人民團體、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供足以自立的證明書,即能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內政部昨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召開會議,決議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及增列生活保障證明的採認種類。修正重點在於將外籍配偶最近一年在國內平均的每月收入需超過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的二倍,修正為超過一點一倍。圖為外籍配偶團體日前向內政部陳情,要求取消財力證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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