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4/中國時報】


     內政部今天通過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取消外籍配偶歸化須提出約新台幣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並放寬申請歸化時應具備的「生活保障證明」,內政部預估目前在國內居留的外籍配偶約六萬人,如欲申請歸化都可受惠,全案送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現行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以台灣國民配偶的身分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兩倍者。二、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或其他動產估價總值,逾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者。三、國內不動產估價總值,逾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者。四、台灣政府機關核發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草案,刪除「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基本工資二十四倍(約四十二萬元)者」規定;將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基本工資兩倍,修正為逾一點一倍(一萬九千零八元);將國內不動產估價總值逾基本工資二十四倍,修正為達八十萬元;將國內動產估價總值,逾基本工資二十四倍,修正為達十二萬元。
 


     考量部分外籍配偶無法提出上述各項證明,但其生活保障確實無虞,這次也特別增訂採認「從事外籍配偶輔導、服務或相關業務之立案人民團體、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開立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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