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財力條件不宜輕言廢除 但可檢討提出時機減少困擾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有關民間團體要求內政部廢除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外籍配偶取 得身分時應提憑財力證明規定乙事,內政部表示,國籍係國家主權之行 使,並涉及重要利益之權利義務關係,世界各國均得考量其國內人口 、國情發展、社經環境及各項資源分配,依其法令決定何人得取得其國 籍,因此,有關歸化我國所需財力證明等規定不宜輕言廢除,但對提出的時機將予 研修簡化;且為照顧外籍與大陸配偶,政府已推動多項照顧輔導措施 ,並編列特種基金協助婚姻移民及其子女適應新環境,生根新故鄉。
內政部說明,綜觀世界多數社會安全制度健全之國家,如美國 、加拿大、日本、韓國、德國、英國及法國等,對於外籍配偶申請永久 居留或歸化該國國籍時,均有不同的居留年限、語言能力及財力條件等 限制,俾使國家對賦予國籍者,無須負擔經濟救濟之義務 。而我國資源有限,且為兼顧原具我國國籍或戶籍之人民權益,於 「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所訂,對外來人民欲申請取得我國國 籍或設戶籍之相關要件不宜輕言廢除。
內政部說明,綜觀世界多數社會安全制度健全之國家,如美國
內政部並表示,為免對移入人口產生耗損救濟資源之負面印象 ,訂定應提憑「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 ,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之規定,其用意即在破除刻板印象 ,並以此提醒跨國婚姻民眾應保障家庭新移民成員入國後基本生活 ,此亦符合民法互負扶養義務,實非歧視,並期社會各界體察。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有關財力證明之採認種類可分為「財產證明」、 「專業技能證明」及「生活保障無虞」等,非僅限於所得或存款證明 。對於提出存款證明、工作證明或所得扣繳憑單有實質困難部分 ,經收件單位層轉內政部審核,均考量個案實際狀況予以審酌採認 ,絕非用錢買身分證。內政部亦表示對於準歸化、歸化或永久居留需提 出財力證明的時機,將就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入出國及移民法同步檢 討研修,以簡化提出次數,減少移民困擾。
內政部再次強調,為加強照顧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之外籍及大陸配偶 ,政府已設立特種基金,並結合中央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推 動8大面向之輔導措施。又外籍配偶於居留期間、大陸配偶於長期居留期 間均可工作,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期間符合特殊條件亦可申請工作許可 ,藉就業收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同時渠等於團聚或居留滿4個月即得 加入全民健保,如遇生活困境,另有急難救助、法律諮詢及人身安全保 護安置等協助,已充分提供並保障其基本權益。內政部期望各界包容善 待新移民,共創和諧多元社會。
【內政部回應公文】
【內政部回應公文】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根本就沒有回答問題嘛。這種智商的官員應該吊銷身分證、國籍與公務員資格,並驅逐出境,以免造成國家社會的負擔。
內政部圓謊的動作倒是挺快的, 根本是舊文剪剪貼貼嘛。
布魯斯說的真有道理。不知道高普考到底考什麼內容?會不會漏考智力測驗?阿,應該也沒做健康檢查。不然血液溫度那麼低,應該早就被懷疑是冷血症,怎麼還可以坐在冷氣房吹冷氣?再吹下去,有一天應該會冷死吧?
內政部老愛自吹自擂那三十億特種基金。不如來踢爆一下三十億特種基金的使用方式好啦!記者朋友應該蠻有興趣瞭解的吧?
聽說內政部最近急著叫外館訂正我們踢爆他們的一些資料,看來,內政部丟不起登報說謊的臉,所以又要找其它東西來和我們對抗,中秋節後,沒錢盟大概又要碰面了...頑固低能的內政部!
老套!老套!廢話又再講一次,內政部再吃你扒外(台語)這種內政部是井底之蛙阿!以後我們下一代怎麼過?姊姊妹妹站起來!我們往前衝!!
幫我面對排白條款 http://jidanni.org/foreigner/
請問為何積丹尼說這些條款”排白條款”啊? 您列的相關規定 並不限是”白種人”啊 您的問題是在台灣許多外籍人士共同的困難 歡迎您與數十萬來自東南亞和中國大家婚姻移民,以及數十萬來自東南亞的外籍勞,一起努力來改變這些不合理的法令政策!